定牌加工又称贴牌生产,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cturer(简称OEM)的中文意译词,原意是原始设备制造商,目前多指企业的一种运作模式。一些拥有较为知名品牌的企业不直接生产或少量生产产品,主要利用自己掌握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然后委托其他企业按照其要求和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并在产品上使用委托人的商标,一般情况下销售环节也由品牌企业自行控制。承接生产加工任务的制造商就被称为OEM厂商,生产的产品就是OEM产品。OEM运作模式涉及委托人、实际生产加工人,如有商标许可使用的情况还涉及商标所有权人。在标注OEM产品相关标识方面,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生产加工方是否还负责销售或部分销售OEM产品为标准,如不负责销售,只要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即可;如负责销售或部分销售,则应当标明生产加工人的名称和地址。第二种观点认为,从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出发,在委托加工的情况下,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信息都应当标注。笔者对此试作分析。
可以将OEM模式分为境外委托人下单和境内委托人下单两种情况。
区分被委托人是不是销售或部分销售其定牌加工的产品没有太大的意义,而应当以OEM产品是不是在我国境内市场销售为标准来分析。在境外委托人下单的情况下,如果OEM产品不在境内市场销售,则法律没有干预的必要,干预也没有实际意义。境外委托人只要按照销售地的法律操作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在我国境内市场销售或部分销售,由于其从性质上来讲属于进口商品,应当遵守《产品标识标注》第九条的,即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同时,《中华人民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应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根据这一,该产品的原产地应当是中国。产品的标识上可以不出现实际生产商的信息,但必须标明产地。如果销售者没有标明“产地中国”而使消费者产生该产品为国外生产并进口的,工商机关就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予以查处。
如果是境内委托人委托境内的OEM厂商生产加工,并在境内市场销售或部分销售,应当明确同时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信息。
笔者认为,虽然通过标注委托方已经明确了商品质量的承担者,但是不可否认,由于产地(哪怕是国内的不同地方)对消费者的选择还是有一定影响的,消费者的选择权还是应该予以尊重。因此,应当明确同时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信息。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定牌加工企业也是这样做的。
明确同时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信息,不仅仅是消费者选择权的需要,更是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最高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产品制造者和生产者,这意味着定牌加工产品的委托人、被委托人以及销售者都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将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信息同时标注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尊重。
□上海市工商局徐汇葛春霞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