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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信息披露 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2015年2月26日星期四

※发布时间:2015-2-26 14:21:50   ※发布作者:平民百姓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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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信用经济社会,“公开、公平、”的市场和交流形成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信息对称。

  参加2月7日由本报与大公信息数据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论坛的专家和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在互联网金融井喷式发展的今天,如何解决投资者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令信息主体能够全面、真实、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有非常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信息披露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极为重要

  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所的最突出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债务人提供虚假信息、平台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监管部门未及时披露违规信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信息“黑洞”,致使广大债权人投资中着风险,如这一现象蔓延将严重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与会嘉宾一致认为,加强信息披露无论是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投资人来说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和保障。

  大公信用数据总裁王再祥指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之所以重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信息披露是互联网金融规律和本质的内在要求,也可以说信息披露是互联网发展的生命线;其次,信息披露对投资者也具有极大的重要性;第三,打造一个高效、充分便利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一个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和机制。

  在国际金融CEO王建章看来,信息披露既是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非常重要的渠道和手段,更是P2P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最大区别。他表示,传统银行机构中,存款人和贷款者是隔离开来的。而P2P则要把借贷者的信息跟投资者的信息匹配起来,谁要借钱就把信息发布出去,如果审核符合该平台的风控标准就可以借到钱。由此可以看出,信息披露是P2P平台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重要条件,也是它的创新根本。

  引入第三方评级机构有现实意义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该如何进行?内容如何确定?如何能够既充分做到信息披露又符合相应的隐私要求,即把握信息披露的“度”?与会专家和业内人士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王再祥表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透明、真实、快速的技术体系,不能因为过分强调对隐私权的等理由披露信息。既然在互联网金融市场融资、发布金融产品,就必须毫无保留地披露信息。他提出了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五统一原则”,即一是要统一信息披露的来源,互联网金融债务人和平台需要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二是要统一信息披露的标准即“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专业性、规范性”;三是要统一信息披露的渠道,要有一个专业的机构和来作为主渠道和主平台;四是要统一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有一套强制性的标准;五是要统一信息披露的措施。

  口贷网董事长兼CEO魏宁认为,信息披露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套长期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针对现实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矛盾,他提出信息披露应遵循四个原则:第一是标准化,即公司每一条债务债权信息都要有一个标准,债权人的纬度必须要标准化;第二是分类化,即对贷前、贷中、贷后(从投资者角度就是投前、投中、投后)信息进行分类;第三要有针对性,对网贷平台不同的客户(主要有注册客户和浏览客户两种)公示的信息需要有针对性;第四是信息披露还要有指向性,一些具有明确指向性的信息不应该隐去。

  参与论坛的专家和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要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信用风险,引入的、有责任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不可或缺。上个月大公国际率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预警名单,虽然在业内引起了较大的震荡,但是一次有益的尝试。魏宁认为,像大公国际这种专业机构入场,将给整个P2P行业带来一个新的发展思。

  信息披露需自律管理和政策层面引导“双头并进”

  与会嘉宾,要做好信息披露,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固然责无旁贷,但层面的相应引导也必不可少,必须“双头并进”。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部长徐洪才表示,要从制度和机制建设层次来加强和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定相关的业务、业务指导,对应披露的相关内容、信息予以具体明确,从而引导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徐洪才认为,从机制建设方面,对于互联网金融要实行分类监管,但要统一征信管理。从监管角度来讲,首先要根据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的不同,由相关监管部门针对其不同的业务,公布有针对性的专门的业务来引领这个行业的规范运作。同时,应要求这些互联网金融公司自身加强内控,加强自律,并相应地提出一些业务上的要求。

  中国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则从法律定位方面对平台公司是否要进行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目前为止法律上还没有把平台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来看待,将来是否会把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金融机构来看待,还有待于《银行法》的修改。如果法律承认其是金融企业,就要有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他应该把P2P作为银行辅助性的业务写入《银行法》或是类银行业务,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体系。

  但在层面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出台之前,刘少军,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组织或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先自行制定一个办法或标准、准则,以对行业信息披露予以规范;还可再聘请一些公共的评级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评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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