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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制订助农取款服务治理措施:需有收单牌照 可开

※发布时间:2018-3-25 11:40:40   ※发布作者:平民百姓   ※出自何处: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17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点意见》(银发〔2014〕235号)等文件精神,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防范支付服务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央支行牵头草拟了《贵州省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普遍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现将《贵州省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颁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正意见,请在2017年7月10日前,通过信函方法将意见寄至: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2号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央支行支付结算处支付管理科(邮政编码:550001),单位反馈的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截止时光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附:省助农取款服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农村地域(县、县级市及以下地区)助农取款服务管理,晋升乡村支付服务程度,防范支付服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告诉》(银发[]17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全面推动深入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领导看法》(银发〔2014〕235号)等文件精力,联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贵州农村地区开展综合性支付服务的各相关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在收单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助农取款服务收单机构(以下简称收单机构)、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和银行卡算帐分支机构。

  第二章 助农取款服务申请

  第三条 助农取款服务是指收单机构在贵州农村地区指定配合商户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农村客户提供小额取款、现金汇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补贴发放、余额查询和消费等支付结算服务。申请开展助农取款服务的收单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银行卡收单业务资质;

  (二)开业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规违游记为,未发生过重大支付结算差错事变;

  (三)内把持度健全,职员素质和数量契合管理要求,能对助农取款服务开展业务指导、监测和检查;

  (四)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合乎第三条前提的收单机构可提出申请,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断定为助农取款服务收单机构。申请资料包含:

  (一)金融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允许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发展状态、银行卡业务发展示状,创办助农取款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服务上风、配套政策、工作思路等;

  (三)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实行细则;

  (四)与助农取款服务点签署的协议样本;

  (五)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第四条的要求对提交助农取款服务申请的收单机构进行审核,向收单机构出具《贵州农村地区助农取款服务审核意见书》(见附1)。通过审核的收单机构可在当地办理助农取款服务。

  第三章 服务点设立

  第六条 服务点的设立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同等被迫、风险可控、微利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公道配置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乡镇和行政村的范围、人口数目和地舆地位等情况综合肯定,原则上不得超于3个;

  (三)联网通用原则。服务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排挤受理他行卡,发卡机构不得设置阻碍谢绝助农取款业务;

  (四)风险可控原则。收单机构应将服务点的信息及交易接入“贵州农村支付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对服务点的动态监管。

  第七条 服务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合和根本的保险防备设施;

  (二)有必定的经济实力和绝对稳定的资金流;

  (三)经营稳固、经营规范、信用良好;

  (四)服务热情,责任心强,具备任务宣扬员的基本素质。

  第八条 服务点履行实名制管理,商户申请开办服务点,移动金融解决方案,应填写《贵州农村地区助农取款服务点备案申请书》(见附2),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边远地区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实等替换材料。

  第九条 收单机构应答服务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采用现场考核、拍照、进行资信考察等方式核实其真实性并签订意见,建立信息档案,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审核程序,对吻合条件的服务点给予《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备案回执》(见附3)。

  第十条 收单机构应与服务点签订协议,明白各自权力、责任和违约责任。双方在协议中应就现金起源、差错处理、客户纠纷处理、风险防范等进行商定。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在服务点醒目处同一吊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牌,标牌上应印有收单机构名称。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上门为服务点安装受理终端,受理终端可使用POS机或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在固定线路通讯网络缺少或重大不稳定的情况下,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收单机构可布放屏蔽SIM卡周游功效的挪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严禁收单机构未进行服务点入网审核提前装置受理终端。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为服务点供给验钞机、保险箱等必须的装备,并负责对服务点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章 服务点业务及管理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后,可在服务点开展以下业务:

  (一)小额取现:指客户按照规定额度通过服务点提取其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内的小额现金;

  (二)现金汇款:指服务点收取汇款人小额现金,通过扣划服务点的银行账户(包括借记卡账户和存折账户)资金,将等额款项转入汇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转账汇款:指服务点不收取汇款人现金,通过直接扣划汇款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将相应款项转入汇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代理缴费:指服务点通过现金汇款或转账汇款方式,m2m物联网,为缴费人办理的专门面向水费、通信费、新农合、新农保、社保等账单出账单位的费用缴纳业务;

  (五)补贴发放:指收单机构根据各级政府部分的规定,将涉农补助发放到指定农户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

  (六)余额查询:指服务点为客户查问其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账上余额;

  (七)消费:指收单机构为同时满意银行卡特约商户相关管理要求的服务点开明消费交易。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已参加助农取款服务并拟在服务点新增业务功能的,应抉择经营稳定、风险防范才能强且未发生过风险事件的服务点先行试点、稳步推广,并在新增业务功能前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服务点办理小额取现及现金汇款业务,原则上单卡、单日累计金额均不得超过2000元。办理小额取现业务时取款人对现钞有争议的,应该场调换。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根据风险防范能力自行对转账汇款进行限额管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报备。支付机构作为收单机构介入服务点业务的,应将委托划转资金直接转入特约商户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通过支付账户划转。

  第十八条 服务点办理消费业务应严厉使用实在交易内容上送交易,不得将花费交易与助农取款交易相互套用。现金汇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消费分辨采用专门交易类型,由银行卡清理机构统一设置。本行交易和跨行交易均应遵循该设置,确保交易可辨认、可统计、可节制。

  第十九条 按照增进可连续发展、适度优惠农夫的准则,收单机构在服务点的收费要依照中国国民银行核心支行组织相干机构制订的尺度履行,非接触式IC卡,同时应遵照以下基础请求:

  (一)要在服务点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业务收费标准;

  (二)不得对余额查询及每卡、每月首笔取款业务收费;

  (三)通过受理本行发行的借记卡办理小额取现业务的不得收费;

  (四)对持卡人的手续费收取通过体系主动设置从银行卡内直接扣收,制止服务点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额定用度。

  第二十条 非服务点不得办理第十四条所列各项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点不得办理下列业务:

  (一)信誉卡取现;

  (二)存款业务及变相存款业务;

  (三)贷款或非法集资业务。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服务点办理业务要确认客户身份,建破《助农服务业务台账》(见附4),逐笔记载业务产生日期、业务品种、金额、客户姓名等内容,委托别人办理的,应同时记载代办人和被署理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六位,并经客户签字(或指纹)确认。台账应专夹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三条 收单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错误处理机制,建立风险筹备金轨制。对非因服务点起因造成的资金丧失,收单机构应承当先行赔付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当地助农取款服务点进行监督管理,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检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督促收单机构和服务点当真落实本办法各项划定。对服务不规范、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服务点,应以书面情势责成收单机构撤销服务点并收回《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备案回执》。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谁发展,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其发展的服务点进行日常业务监视和管理。要增强对服务点标准操作培训,树立运行保护治理、季度巡检、服务点准入退出、鼓励束缚、投诉处置及危险管理等机制,嵌入式芯片,每半年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讲演业务发展情形。对存在讹诈、套现、卡片侧录、应用受理终端不合法牟利、成心应用假币以及其余违背国度法律法规等行动的服务点,收单机构应终止协定,收回受理终端、标识牌跟《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存案回执》,并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呈文。

  第二十六条 服务点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备案回执、服务内容、营业时间、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服务点自动要求撤销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签约收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无业务纠纷批准撤销的,应在当地公告15天,可穿戴设备解决方案,布告期间不得办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业务。公示期满,收单机构应终止协议,收回受理终端、标识牌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备案回执》,并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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