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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_子女教育

※发布时间:2015-3-30 12:41:13   ※发布作者:平民百姓   ※出自何处: 

  广州市白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服务于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广东省人民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广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校招生工作。

  第本办法中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为广州市以外、在我区居住并在我区就业的务工人员。

  第二章 招生原则

  第四条我区在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满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学位需求后,统筹全区办义务教育学位资源,积极稳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条我区每年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起始年级统筹若干个公办学校学位(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这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就读期间,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每年具体学位数由区教育局报请区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下列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就读我区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

  (一)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具体见附件1)。

  (二)符合我区统筹安排学位要求的相关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具体见附件2)。

  (三)符合参加“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具体见附件3)。

  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就读期间,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总数超过当年确定的总名额,则在上述第三类人员中最低档的积分里采取摇珠的方式确定入选学生。

  上述三类进城务工人员若不服从统筹安排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则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关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招生工作的具体办理时间参见各教育指导中心当年发布的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上述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我区公办学校的,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再受理转学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的申请。

  第七条在满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位需求后,我区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优先解决在我区购买房产的业主,在我区登记并纳税的企业员工,在我区务工居住、购买“五险一金”并在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登记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

  第八条不参加申请或不属于第八、九条的进城务工人员,可自行选择到经审批开办的民办学校为子女报名入学。民办小学、初级中学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九条接收学校要为已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我区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同时,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社会生活。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我区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及时有效的工作沟通机制,共同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辖内入学,调整教育布局,充分挖掘公办中小学的办学潜力;加大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依法审批、规范办学管理,最大限度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区发改局负责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做好有关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对辖内公办中小学实行的教育收费核发《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对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批;及时查处学校违规收费行为;做好相关企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宣传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做好相关企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制定白云区相关企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公办学位)实施细则。

  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集、登记进城务工人员携带子女在我区居住的情况,协助提供有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的统计数据信息;对每年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进城务工人员,负责审核其系统内有登记的人员在我区居住年限和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等相关信息材料。

  区负责配合审核进城务工人员户籍等有关情况;协助教育部门清查整顿非学,学校安全秩序。

  区编办负责将公办中小学接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计入学校在校学生数,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员编制。

  区财政局负责对有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任务的公、民办学校,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区人社局负责审核进城务工人员相关就业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材料。

  区卫生部门、食药监部门负责各公、民办学校的食堂食品卫生及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审核并向区提供相关企业的纳税情况。

  各街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街镇计生办负责核查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审核其居住本区期间查环查孕等相关信息,并就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积极配合区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的资料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无证办学行为进行清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宣传,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同时,要明确分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社会事务属地负责”的职责。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教育局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进城务工人员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时,根据实际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申请入读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人员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人员子女可以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具体条款见当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第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人员,经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按审核、公示合格后批准,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就读,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

  附件2:白云区关于统筹安排企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公办学位)起始年级学位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高效使用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教育资源,通过统筹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学位安排给区内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优化区域营商,帮助企业留住优秀人才,支持优质企业发展壮大,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在白云区注册登记的,并且符合下列中一款:

  (一)年产值(营业额)位居本行业前30%的四上企业;

  (二)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

  (三)经区或各街镇、各发展平台表彰的纳税大户企业;

  (四)新引进、新落户的优质企业;

  (五)其它区认为需要扶持的优质企业。

  第本细则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在广州市以外、与前款所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务工人员。这些进城务工人员可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政策内生育的适龄子女申请入读义务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起始年级。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且没有入学记录的适龄儿童可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小学六年级在校在籍学生。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学位是白云区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公办学位)义务教育阶段期间起始年级学位,享受白云区户籍学生待遇。

  第五条区教育局每年3月提出可统筹安排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学位总额度。

  第六条 每年每家企业申请安排起始年级学位(基本指标)不超过4个(含小学、初中),并在申请时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排序。如果企业申请的名额超过基本指标,而当年全区申请实际使用的指标没有空余,则按排序截前。如果企业申请的名额超过基本指标,而当年全区申请实际使用的指标仍有空余,可调剂满足企业提出的名额需求,但每个企业总指标名额不超过8个。

  第七条白云区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学位安排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

  各企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属镇街及平台管委会提交下列资料(含电子版),提出学位指标申请,并由其汇总后报区经贸局。

  1.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指标申请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其它证明材料。

  (二)初审

  区经贸局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按企业申请所属类别转相关单位按以下分工进行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区经贸局。

  1.区统计局牵头审核产值(营业额)前列企业;

  2.区发改局牵头审核总部企业及新引进、新落户企业;

  3.区财政局牵头审核区级纳税大户企业;

  4.由各街镇、各发展平台牵头审核其所认定纳税大户企业;

  5.区经贸局牵头审核其它类型企业;

  (三)会审

  区经贸局收到各单位的初审意见后,由区经贸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拟定学位指标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1日前提请分管区领导召开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由区党廉办、发改局、经贸局、科信局、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白云工商、各相关镇街等部门组成。

  (四)办理

  区经贸局、区教育局按联席会议审定的方案,通知相关企业,其员工按照有关,携带企业同意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户籍原本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镇计生部门加具意见),于5月5日至5月20日到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区教育局最迟于7月18日前完成入学人员的学位安排工作。

  第八条学位原则上在企业务工人员居住地并结合申请企业所在注册镇街安排,具体由区教育局统筹。

  第九条学位在当年度办理,不结转下年使用。企业可按分配的指标额度在其(包括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符合条件的员工中自行调节,但不得转让给其它企业。

  第十条企业在申报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取消申请资格。

  附:白云区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指标申请表

  白云区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指标申请表

  附件3:广州市白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起始年级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申请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的招生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为广州市以外,在我区居住并在我区就业的务工人员。这些进城务工人员可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政策内生育的适

  龄子女申请入读义务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起始年级。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

  8月31日出生)且没有入学记录的适龄儿童可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小学六年级在校在籍学生。

  第参加“积分入学申请”的必备条件:当事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政策内生育的适龄子女,向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申请入读义务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

  1.申请人夫妻同在我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或夫妻双方在我区居住均满1年以上且合计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申请人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前一年须在我区同一住址居住。

  2.申请人夫妻同在我区务工就业连续2年以上(或夫妻双方在我区务工就业均满1年且合计连续5年以上,且申请人夫妻申请参加“积分入学”时仍在我区就业。

  3.申请人夫妻同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2年以上(或夫妻双方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均满1年且合计连续5年以上,且申请人夫妻申请参加“积分入学”时仍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

  4.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按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未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者,不能参与申请“积分入学”。

  第四条积分入学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以下程序参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积分申请(以下简称“积分入学申请”),为其计划生育政策内适龄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人于每年5月5至5月20日可向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参加全区统一制定的积分计算办法进行积分。教育指导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计算核准积分。积分结果经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后,报区教育局进行由高至低排序并于7月1日前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后,教育局按照实际居住地为依据进行统筹安排。申请人不得在不同教育指导中心重复申请(下同)。

  第五条 本方案共有3个积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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