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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2020积分落户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9-11-29 1:13:13   ※发布作者:平民百姓   ※出自何处: 
 萧山

  一座吸引了无数外来人口前来圆梦的城市

  当户籍影响买房、子女教育等时候

  落户萧山成了很多人的梦想

  那么,如何落户萧山?

  户籍网整理了一份萧山落户指南

  有需要的小伙伴收好咯!

  根据《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政策、要求,3月1日起全市全面启动积分申请受理,之后开始常态化积分申请受理、动态化积分管理。小布整理了关于积分落户的常见问题与答案,赶紧来看看!

  积分落户政策适用什么范围?

  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江干区(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区、萧山区(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

  哪些人可以申请积分?

  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均可申请积分。

  积分管理指标体系

  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向上滑动查看详情


积分落户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北京人才引进2020年申请材料与落户条件及流程分享。;  2020积分落户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积分去哪里申请?

  申请人可向各区或街(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如果要申请积分落户的,可同时提交积分落户申请。

  萧山2020年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名单

如何估算自己积分情况?
如何估算自己积分情况?

  居住年限指标积分是由相关系统自动核算的,因早期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该手工填写的居住证明无法被计入居住年限并积分。如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核发的手工填写《暂住证》或其他形式的居住证件或证明,可在窗口申请时提供,也可在积分核定后,到各地异议受理窗口进行异议核查。

  如果《临时居住证》(居住登记)《居住证》中断过,居住年限怎么算?

  可以累积计算,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每满30天按1月计算,不满12个月的不计分。

  社保中断过可以积分吗?

  可以,社保按实际缴纳的月份计,补缴或外地转入的不计,重复参保的不能重复计。

  积分落户的落户指标实行总量控制,进行动态调整,不预设具体落户分值。总量指标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根据杭州市区人口发展状况、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等综合拟定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在中国杭州、平安杭州等网站公布。

  申请积分落户时如何填写拟落户地?

  积分落户地原则上与居住地一致,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的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社区)集体户的先后顺序确定,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条件提前确定拟落户地,以便在申请时准确填写拟落户地址。

  提醒:
    1、落户地原则上与居住地一致;
    2、落户地必须是城镇住宅房,军产房、非住宅房、商业用房、集体土地住宅不予办理落户。

  还整理了人才引进、投靠落户等方式

  不过因篇幅有限

  以下介绍的落户方式仅整理了落户条件

  具体材料和申请流程

  人才引进落户

  人才引进落户分为学历人才、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等。

  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引进

  ①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者(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居住满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② 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55周岁及以下)学历者,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③ 户Z籍Z网Z免费解答户口问题具有全日制紧缺专业大专学历者(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居住满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高技能人才落户

  ① 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

  ② 35周岁以下符合当年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三级技工);

  ③ 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

  ④ 其中①、②两类人员需在杭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且在杭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第③类人员需在杭落实工作单位。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引进落户

  ①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资格者,在杭落实工作单位,满足在杭居住登记满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处理户籍疑难!的可以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② 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高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
          正高55周岁以下,不含55周岁)资格者,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可以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投靠落户

  投靠落户分为夫妻投靠落户、老人投靠落户、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等。

  夫妻投靠落户

  男女双方结婚满2年,一方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户一致的,另一方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可自愿申请投靠户籍在杭配偶,迁移户口入杭。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除外),可按自愿原则投靠在杭父母。

老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老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①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外地身边无子女,在杭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办理北京户口我们这儿能操作,2020年少走冤枉路。,可以申请投靠在杭城区子女;

  ② 原籍为杭州市区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有子女在杭,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可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③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及“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户籍在杭子女,迁移户口入杭。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北京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北京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2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京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
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
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京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进京指标就剩3个,2020年应届生可以来拿了,先到先得。。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北京交通大学2020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
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和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北京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北京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北京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京代表处和各国驻京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北京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京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京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京,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在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审核通过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北京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北京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京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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